河北: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摘要:

  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

  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将通过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强化金融支撑,完善土地政策,加强司法支持等政策措施,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意见》明确,河北省处置“僵尸企业”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17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据了解,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河北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意见》要求,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

  《意见》强调,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强化金融支撑,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影响。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运用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支持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

  为做好职工安置,《意见》提出,“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僵尸企业”被兼并后,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行托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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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2016/12/12 12:49

  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将通过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强化金融支撑,完善土地政策,加强司法支持等政策措施,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

  《意见》明确,河北省处置“僵尸企业”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17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据了解,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河北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意见》要求,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

  《意见》强调,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强化金融支撑,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影响。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运用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支持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

  为做好职工安置,《意见》提出,“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僵尸企业”被兼并后,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行托底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