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钢铁规范企业名单有进有出 不再是护身符

摘要:

2月14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2016年,工信部启动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旨在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

  2月14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2016年,工信部启动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旨在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

  工信部自2012年开始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截至2015年,分三批公告304家规范企业,约占全国粗钢总产能的90%。目前,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从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5个方面提出要求。

  为实现对钢铁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信部在2015年修订出台《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2016年启动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工作。

工信部:钢铁规范企业名单有进有出 不再是护身符 五阿哥资讯

  动态调整的特点即是“有进有出”。工信部表示,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钢铁规范企业动态调整的总体思路是配合化解过剩产能,逐步压减钢铁企业数量,对不能继续保持要求的企业不再列入公告名单,对新申请规范的企业严格把关,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

  通过动态调整形成的三类名单(“撤销规范公告企业名单”、“整改企业名单”、“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其中,企业“出”的依据有5条。一是存在违法违规新增产能行为,二是发现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装备,三是在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各类执法监管中被责令停业关闭及以上处罚,四是列入2016年去产能任务已整体退出,五是停产超过1年以上。

  另外,还包括一类整改待定的情况。工信部强调,下一步,还将把执法部门在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执法监管中被责令整改的相关企业,列入整改企业名单。对列入整改名单的企业,若6个月内未整改到位,或下一规范动态调整期内再出现需整改类情形,将直接撤销规范公告。

  不过,对列入“撤销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的钢企,并非彻底断了后路。

  工信部指出,对于撤销规范公告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不代表这些企业不能再进行钢铁生产经营了,只是表示这些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满足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基本条件。这些企业要根据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各地应将其列入监管的重点,环保、质量、安全等执法部门要对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频度,对经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对整改到位并能持续保持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2月9日,工信部已对第一批拟撤销钢铁规范公告企业名单(含35家钢企)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听取各方意见。

  工信部此番特别强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并不高,不是先进标准,是钢铁企业需满足的基本条件。钢铁行业规范管理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是审批行为,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企业进了“保险箱”,不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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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钢铁规范企业名单有进有出 不再是护身符

2017/02/16 10:31

  2月14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2016年,工信部启动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旨在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

  工信部自2012年开始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截至2015年,分三批公告304家规范企业,约占全国粗钢总产能的90%。目前,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从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5个方面提出要求。

  为实现对钢铁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信部在2015年修订出台《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2016年启动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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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调整的特点即是“有进有出”。工信部表示,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钢铁规范企业动态调整的总体思路是配合化解过剩产能,逐步压减钢铁企业数量,对不能继续保持要求的企业不再列入公告名单,对新申请规范的企业严格把关,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

  通过动态调整形成的三类名单(“撤销规范公告企业名单”、“整改企业名单”、“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其中,企业“出”的依据有5条。一是存在违法违规新增产能行为,二是发现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装备,三是在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各类执法监管中被责令停业关闭及以上处罚,四是列入2016年去产能任务已整体退出,五是停产超过1年以上。

  另外,还包括一类整改待定的情况。工信部强调,下一步,还将把执法部门在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执法监管中被责令整改的相关企业,列入整改企业名单。对列入整改名单的企业,若6个月内未整改到位,或下一规范动态调整期内再出现需整改类情形,将直接撤销规范公告。

  不过,对列入“撤销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的钢企,并非彻底断了后路。

  工信部指出,对于撤销规范公告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不代表这些企业不能再进行钢铁生产经营了,只是表示这些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满足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基本条件。这些企业要根据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各地应将其列入监管的重点,环保、质量、安全等执法部门要对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频度,对经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对整改到位并能持续保持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2月9日,工信部已对第一批拟撤销钢铁规范公告企业名单(含35家钢企)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听取各方意见。

  工信部此番特别强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并不高,不是先进标准,是钢铁企业需满足的基本条件。钢铁行业规范管理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是审批行为,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企业进了“保险箱”,不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